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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不认识神

本帖最後由 沙沙 於 2016-8-22 02:59 編輯

何西阿书

4:1  

争 辩:从 本 章 以 后, 作 者 开 始 详 细 地 论 述 以 色 列 的 罪。 其 罪 的 根 源 就 是 不 认 识 神、 不 明 白 经 上 的 话 (参 下 一 条 注 释), 罪 恶 暴 行 空 前 猖 獗, 恐 惧 悲 哀 笼 罩 遍 地 (2 节)。 任 何 一 个 民 族 若 不 尊 神 和 他 的 话 为 至 大 权 柄,就 必 要 遭 受 罪 恶 暴 力 日 渐 猖 狂 的 侵 袭。


4:6  

你 弃 掉 知 识: 神 的 百 姓 因 缺 乏 个 人 对 神 的 认 识 而 遭 灭 亡, 但 这 却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得 不 到 知 识, 而 是 他 们 故 意 弃 绝 了 神 借 众 先 知 和 圣 经 所 写 的 话 语 而 传 给 他 们 的 真 道。 就 是 在 今 天 的 教 会 中, 也 有 人 因 为 不 认 识 神 和 他 所 默 示 的 道 而 随 从 了 这 世 界 的 恶 道, 灭 亡 在 其 中。


4:9  

民 如 何, 祭 司 也 必 如 何: 祭 司 们 不 但 没 有 领 导 百 姓 行 真 理 的 义 路, 反 而 附 和 百 姓, 讲 他 们 爱 听 的 话, 并 不 再 斥 责 他 们 的 罪。 因 此, 神 要 为 着 这 些 邪 恶, 一 同 责 罚 百 姓 和 他 们 的 属 灵 领 袖。


4:11  

酒, 并 新 酒: 奸 淫 的 灵 无 论 和 陈 酒 新 酒 相 联 合, 都 能 使 人 丧 失 正 确 的 判 断 力, 不 能 明 辨 神 的 道。 没 有 发 酵 的 新 酒 (即 tirosh) 本 身 是 一 种 祝 福 (参 赛 65:8 注), 但 当 它 同 奸 淫、 拜 偶 像 之 类 的 恶 行 伴 随 时, 便 不 再 有 祝 福 (12 节; 参 “ 旧 约 中 的 酒 ” 一 文)。


4:15  

永 生 的 耶 和 华:祭 司 们 用 看 似 虔 诚 的 宗 教 术 语 蒙 骗 百 姓, 使 他 们 偏 离 了 对 耶 和 华 真 实 的 敬 拜。 假 教 师 善 于 用 圣 经 中 的 言 语 来 播 散 与 圣 经 相 违 背 的 教 训。 所 以 当 我 们 听 人 讲 道 时 要 细 细 察 验, 看 他 们 所 讲 的 观 点 是 不 是 正 确 分 解 了 神 的 话 语 (参 “ 假 师 傅 ” 一 文)。

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,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。罗5:8



  从第四章起,再没有提及何西阿与妻子的事,而是针对以色列与耶和华的关系。本章开始以法庭审案的方式来描写。“耶和华与这地的居民争辩”(1),“争辩”是当时法律上的用词,意思是耶和华控告以色列民。罪名有三项:①没有诚实;②没有良善(守约的慈爱忠信);③没有神的知识。第四章所陈列的,特别是第三项的控罪。

  “无人认识神”指人对神缺乏正确的知识,这知识不是理论或学问,而是“神的律法”(6)──是耶和华与以色列立约时的启示,是神向祂子民的要求。第2节所列出的罪恶,反映出人不遵守十诫的吩咐。不认识神其实就是弃掉、忘记(6)及不遵行神的诫命(10)。

  祭司要负起极大的责任,因为他们没有教导百姓明白神的律法,只顾献祭的仪式而从中得益。以色列人也被神指责,他们拜偶像、醉酒、行淫,在信仰与道德方面都败坏堕落(11~14)。这都是离弃耶和华的明证,也是后果。“伯.亚文”(15)指伯特利,意思是偶像之家,是对伯特利(神的家)讽刺的名字。

  我们是否认识神呢?神的话是否成为我们生活上的准则与指导?我们遵守祂的命令有多少呢?

祈祷 神啊,您认识我,鉴察我;您也启示了我使我认识 。求您使我在恩典和知识上长进。
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,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。罗5: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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