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短消息
加為好友
个人主页
- 帖子
- 6163
- 精華
- 18
- 威望
- 3426
- 积分
- 21031
- 贡献值
- 1772
- 灵粮
- 16992
- 鸡汤
- 5391
- 燕窝
- 274
- 浮出水面高度表
- 11136
- 鲜花
- 310
- 性別
- 男
- 在線時間
- 400 小時
- 註冊時間
- 2010-3-10
- 最後登錄
- 2022-4-13
|
3#
發表於 2012-3-3 09:35
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pedro 於 2012-3-3 09:40 編輯
二内容纲要
1 结构与分段
根据内容与文体的结构,本书可分为两个主要部分,一至三章为记载先知不幸的婚姻遭遇,四至十四章为先知的神谕。
若以「神的圣约」为大题,全书可分为五个段落:
i 先知的家庭经历与神的爱情故事(一至三章)
ii 背约:宗教与道德的崩溃(四至八章)
iii 背约后面临的审判(九至十章)
iv 神约乃爱的高峰(十一章)
v 约民受刑罚后,末了所蒙的拯救(十二至十四章)
2 内容发展的分析
第一部分传记(一至三章)为一个爱情故事。神带领先知进入一个不寻常的婚姻关系,借着先知对其不贞的妻子歌蔑那恒久不变的爱,启示我们神对其不忠叛逆的约民的爱,亦是一种「不止息」、"in-spite-of"的爱。因此这首段的信息,是全书信息的总纲。第二部分的神谕(四至十四章)为一至三章信息的延伸。
从两方面我们可具体地引证这分析。首先,何西阿先知三个儿女的名字合起来所代表的意义(耶斯列审判将到;罗路哈玛不蒙怜悯;罗阿米非我民,一4、6、9),是一个审判信息的宣告就是审判将临到非我民、不蒙怜悯的百姓。第二与第三分段(四至八,九至十)主要的信息是环绕一个大题:违命背约,宗教与道德腐败是以色列民族史的写照。神是以色列的主,百姓所面对的是必然的审判。从这个角度看,四至八,九至十这两个段落,是一至三章何西阿儿女的名字所代表意义的延伸。
第二方面,首三章的内容,亦包括了一个应许的信息,于一章10节至二章1节,紧随着三个孩子的名字所代表审判的宣告。
是神给以色列民的应许「从前在甚么地方对他们说,你们不是我的子民,将来在那?必对他们说,你们是永生神的儿子」(一10)。两个儿女的名字亦重新宣告为「阿米」(我民)及「路哈玛」(蒙怜悯)。审判与应许信息的交织,是本书神谕(四至十四章)这部分很突出的桥段。于四至八章,九至十章两分段的内容,在主要的责备与审判信息中,屡屡加插了救恩的神谕(五15至六3,十12及其后,十一8至12)。这格式表面看来成为分段上的困难,但事实上是强而有力地回应第一段(一至三章)的信息神对约民的爱是不止息的。虽然因背叛要面对应有的刑罚,但神仍不断用爱来呼唤他们悔改转向祂,乐意施恩拯救。
第四段(十一章)为全书信息的高峰。全章虽没有用旧约形容神的约爱最独特的一个字("Hesed",参二伯,四1,六4、6等),但借着慈父和其叛逆儿子的关系,深入地表达神的约爱,是神的公义与慈爱两种属性交织下所生发的怜爱(十一8)。是一种付上代价、尝受痛苦、长久忍耐、永不止息的爱,又是一种"in-spite-of"的爱(虽然百姓仍未回转,不值得爱,但神仍然去爱)。这信息是回应一至三章何西阿先知因妻子不贞的行为而尝受的痛苦,但他仍以长久的忍耐,用不止息的爱等待她回转。
最后一段(十二至十四章)论及约民受刑罚后所蒙的拯救;亦是以同一形式审判与应许信息交织来构成,但加重了劝导约民悔改归向神的呼唤「所以你当归向你的神,谨守仁爱、公平,常常等候你的神」(十二6)。特别于末章(十四章),是由先知的言语(十四1至3)转为第一身神的话语,充满安慰与应许:「我必医治他们背道的病,甘心爱他们,因为我的怒气向他们转消。」(十四4)全书在一个很美丽、充满爱与盼望的气氛下结束,与首段 (一至三章)的结尾(三5)产生非常巧合性的和谐。
3 主要信息
本书最重要的信息,就是在神的圣约这大题,及「听命守约就蒙福,违命背约就遭祸」(参申十一26至28,二十八章)这「祸福之道」的大前题下,突破性地向我们启示何谓神的「约爱」。
何西阿书用两种家庭关系来表达这约爱的观念。一至三章神藉何西阿先知的婚姻关系,先知对他妻子那恒久忍耐,永不止息的变来表达。于十一章中,透过另一种家庭关系,就是慈父对其叛逆儿子付上代价,感情尝受伤痛的爱来启示这观念。综合本书的「约爱」观这爱是一种"n-spite-of"的爱,是在痛苦的经历中所生发的怜爱(参十一8至9)。
4 难解经文
本书的释义问题,主要集中在一至三章何西阿先知的婚姻解释。究竟整个记载是一个寓言还是先知实际的婚姻遭遇?一至三章若是历史的记载,很自然会面对一些释义上的问题。一位圣洁的神为何会差遣何西阿,这位专责责备百姓宗教与道德生活腐败,并宣告神的刑罚要临到大行淫乱的百姓的先知,去娶一个淫妇为妻?再者,若三章1节是指歌蔑,则先知休妻后再娶(参二2),亦是违反了神律法的规限(申二十四1至4)。
接受一至三章为历史性的记载,自然会面对上述的困难。但细读十一章9节下:「因我是神,并非世人,是你们中间的圣者,我必不在怒中临到你们。」可给我们一点亮光。参这经文的上下文,正是神公义与慈爱相争下,其慈爱的得胜(参十一8至9上)。神是神,并非世人。祂凭其自主,立意施恩。祂是以色列的圣者,也是律法的主,是超乎一切律法规限的。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