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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心与行为



  “人称义是因着行为,不是单因着信。”(雅二:24)

  “你们得救(称义)是本乎恩,也因着信......也不是出于行为。”(弗二:8、9)

  雅各指出人称义是因着行为,保罗却断言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眼中称义。当我们清楚二位作者论事的观点,则他们表面上的矛盾,恰是其真义上协调之所在。雅各不是说靠没有信心的行为得救,保罗说信心必然会影响人的行为。保罗是说到人称义的事实真相,雅各则是提及人称义应有的表征。

  他们二人论述的角度不同。雅各所讨论的,是站在实践的观点,而保罗所说的,是站在神学的立场。雅各主张没有人能被称为有信心,除非他的信心有可知的证据。”我的弟兄们,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,却没有行为,有什么益处呢?这信心能救他么?”----亦即,没有见证的信心(美国标准译本,雅二:14)。人里面所存的信心,是由其外在生活中的行为来证明。”我便借着我的行为,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。”(雅二:18)“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。”(二:20)其间之对比不是在乎信心和行为,而是在乎信心是活的,抑或是死的。不止是口头的宣布,而必须是实地的作成。

  所以,保罗和雅各的观点是互相协调的。“原来在基督耶稣里,受割礼不受割礼,全无功效。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,才有功效。”(加五:6)保罗认为惟有信心才能成就神的救恩,但他旋即又补充道:这种的信心必须在仁爱的行为和自我牺牲中表现出来。

我们要有好行为,也要先有信心──内在的信仰──然后才能有出于信心而有的,也是神所要我们有的好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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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若真有信心的话,就自然会从所行的事上表现出来。
别人看见你凡事遵行神的吩咐而行,以及看见你对别人的关心,他们就看见你的信心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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